功能性委員會

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為強化健全董事會監督及管理機制,本公司於民國105年8月設置審計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除第十款外,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審計委員會成員

賀士郡

獨立董事

蔡政哲

獨立董事

王芝芳

獨立董事

王雅萱

獨立董事

薪資報酬委員會

強化公司治理之透明度,本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執行與評估公司整體薪酬與福利政策,以及董事及經理人之報酬。
本委員會成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本組織規程所訂之職責,並對董事會負責,且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一、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二、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二、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三、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蔡政哲

主要經(學)歷

本公司獨立董事

張日炎

主要經(學)歷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碩士
台北大學會計學系學士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董事、總裁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 委員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及職業道德委員會 主任委員

賀士郡

主要經(學)歷

本公司獨立董事